元史_卷三十四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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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卷三十四 (第2/5页)

名赐进士及第,从六品,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,皆正七品,第三甲以下,皆正八品,两榜并同。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,监察御史、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。流官子孙荫叙,并依旧制,愿试中选者,优升一等。在官未入流品,愿试者听。若中选之人,已有九品以上资级,比附一高,加一等注授;若无品级,止依试例从优铨注。乡试处所,并其余绦目,命中书省议行。于戏!经明行修,庶得真儒之用;风移俗易,益臻至治之隆。咨尔多方,体予至意。”

    中书省所定条目:

    乡试中选者,各给解据、录连取中科文,行省移咨都省,送礼部,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,拘该监察御史、廉访司,依上录连科文申台,转呈都省,以凭照勘。

    乡试,八月二十日,蒙古、色目人,试经问五绦;汉人、南人,明经经疑二问,经义一道。二十三日,蒙古、色目人,试策一道;汉人、南人,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。二十六日,汉人、南人,试策一道。

    会试,省部依乡试例,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,初三日第二场,初五日第三场。

    御试,三月初七日,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、监察御史二员、读卷官二员,入殿廷考试。

    每举子一名,怯薛歹一人看守。汉人、南人,试策一道,限一千字以上成。蒙古、色目人,时务策一道,限五百字以上成。

    选考试官,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,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,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。上都、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、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。每处差考试官、同考试官各一员,并于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;封弥官一员、誊录官一员,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。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,皆用朱书,仍须设法关防,毋致容私作弊。省部会试,都省选委知贡举、同知贡举官各一员,考试官四员,监察御史二员,弥封、誊录、对读官、监门等官各一员。

    乡试,行省一十一:河南,陕西,辽阳,四川,甘肃,云南,岭北,征东,江浙,江西,湖广。宣慰司二:河东,山东。直隶省部路分四:真定,东平,大都,上都。

    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,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,内蒙古、色目、汉人、南人分卷考试,各二十五人,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大都十五人,上都六人,河东五人,真定等五人,东平等五人。山东四人,辽阳五人,河南五人,陕西五人,甘肃三人,岭北三人,江浙五人,江西三人,湖广三人,四川一人,云南一人,征东一人。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大都十人,上都四人,河东四人,东平等四人,山东五人,真定等五人,河南五人,四川三人,甘肃二人,陕西三人,岭北二人,辽阳二人,云南二人,征东一人,湖广七人,江浙一十人,江西六人。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大都一十人,上都四人,真定等十一人,东平等九人,山东七人,河东七人,河南九人,四川五人,云南二人,甘肃二人,岭北一人,陕西五人,辽阳二人,征东一人。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:湖广一十八人,江浙二十八人,江西二十二人,河南七人。

    乡试、会试,许将《礼部韵略》外,余并不许怀挟文字。差搜检怀挟官一员,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,无军人处,差巡军。

    提点擗掠试院,差廉干官一员,度地安置席舍,务令隔远,仍自试官入院后,常川妨职,监押外门。

    乡试、会试,弥封、誊录、对读官下吏人,于各衙门从便差设。

    试卷不考格,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、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,不考。誊录所承受试卷,并用朱书誊录正文,实计涂注乙字数,标写对读无差,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。如朱卷有涂注乙字,亦皆标写字数,誊录官书押。候考校合格,中选人数已定,抄录字号,索上元卷,请监试官、知贡举官、同试官,对号开拆。

    举人试卷,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,各一十二幅,于卷首书三代、籍贯、年甲,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。置簿收附,用印钤缝讫,各还举人。

    凡就试之日,日未出入场,黄昏纳卷。受卷官送弥封所,撰字号,封弥讫,送誊录所。

    科举既行之后,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,并令还赴本乡应试。

    倡优之家及患废疾、若犯十恶jianian盗之人,不许应试。

    举人于试场内,毋得喧哗,违者治罪,仍殿二举。

    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,自须回避,仍令同试官考卷。若应避而不自陈者,殿一举。

    乡试、会试,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,汉人、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,并殿二举。

    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,并依旧制,愿试者听。中选者,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。

    别路附籍蒙古、色目、汉人,大都、上都有恒产、住经年深者,从两都官司,依上例推举就试,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。

    知贡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,议拟合行事目云:

    诸辄于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,治罪。诸试题未出而漏泄者,许人告首。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而辄令人吏对读,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,有罚。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,重事责罚。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卷出院,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,许人告首。诸监试官掌试院事,不得干预考校。诸试院官在帘内者,不许与帘外官交语。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厅。诸举人谤毁主司,率众喧竞,不服止约者,治罪。诸举人就试,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,或偶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,怀挟代笔传义者,并扶出。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,推治。诸举人于试卷书他语者,驳放;涉谤讪者,推治。诸试日,为举人传送文书,及因而受财者,并许人告。诸举人于别纸上起草者,出榜退落。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,委誊录所点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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