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041章血不会白流 (第4/5页)
几乎全部适用刑法的最高刑期,一律七年。消防支队那位受伤的玩忽职守的副支队长也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,虽然考虑了他本人救火时的表现,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三年。 应该说,整个“八一三”大案的判决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,既公正,又严厉。法庭判决宣布后,刘铁山等十九名被告均表示认罪服法,不再上诉。 但是,在对周秀英的量刑问题上,公诉方和法院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。周秀英受贿五十万,适用刑期为九年,滥用职权罪适用刑期为七年,合并执行十五年,在法律上没什么大问题。周秀英和她的辩护律师进行最后陈述时,也一反往日庭审时的表现,表示认判服法。岳清兰却代表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,指出:尽管周秀英受贿额没达到死刑标准,但受贿后果极为严重,应处极刑,要求对周秀英加重刑事处罚。这下子炸了锅,周秀英当场在法庭上叫了起来,说岳清兰是公报sī仇,和自己的两个辩护律师商量后,当场改变了认判服法的态度,以量刑过重的理由,提出上诉。 周秀英的反应在岳清兰的意料之中,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后,岳清兰没再多瞧周秀英一眼,率着起诉处长高欣颍等八个同志,集体行动,一起离开了公诉席。 接下来发生的事却出乎岳清兰的意料,岳清兰怎么也想不到,就在周秀英做出jī烈反应的同时,火灾受害者家属竟也做出了jī烈的反应,而且,把对判决的不满全发泄到她和检察机关头上去了,判决结束之后就把她和高欣颍等人团团围住了。 事情发生得很突然,在此之前毫无征兆。在三十三天的庭审过程中,岳清兰和起诉处的同志都是集体行动的,坐同一部mpv来,又坐同一部mpv走,这部三菱mpv一直停在法院后院里。这日却走不了了。岳清兰和高欣颍等人走出法院后门就注意到,mpv前不知啥时聚起了上百号人,mpv的车身也挂上了一条血红的大幅标语:“血债要用血来还,强烈要求严惩杀人犯刘铁山!” 高欣颍挺机灵,一看情况不对,和身边几个男同志要保护着岳清兰退回去。 岳清兰却大意了,没当回事,推开高欣颍说:“怕什么?我们做点解释嘛!” 高欣颍说:“岳检,你解释什么?判决是法院做的,要解释也是法院解释!” 就在这当儿,那些男男女女拥到了面前台阶上,团团围着岳清兰,七嘴八舌叫了起来:“检察长,这事你得解释!刘铁山怎么判得这么轻?你们怎么起诉的!” “死了一百五十六人,只判了七年,这你们检察院为什么不抗诉?!” “岳清兰,你说,你和检察院到底收了刘铁山和彭城矿务集团多少好处?!” “这个刘铁山得判死刑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!” “对,我们要让刘铁山为那一百五十六人抵命!” … 就在这片刻的混乱之中,岳清兰、高欣颍和起诉处的同志被分割包围了。岳清兰当时还勉强站在台阶上,处在一个居高临下的位置,亲眼看到自己的爱将高欣颍被围在三步开外的台阶下,被那些处于jī动中的男男女女们推来搡去。 岳清兰这时还没想到会出事,更没想到会有人在法庭门口,在众目睽睽的公共场所向她下手。她还在想做些解释,便挥着手叫了起来:“静一静,大家都静一静,不要这么吵嘛!真要听我解释,就请你们先让开一些,都往后退退!” 面前的人群让开了些,也安静了些,高欣颍趁机脱身,挤到岳清兰面前,用自己的身体隔开近在咫尺的群众,抵了抵身后的岳清兰,再次示意岳清兰退回去。 岳清兰仍没退,拉开高欣颍,面对着台阶下的男男女女,大声说了起来:“大家要搞清楚,刘铁山到底犯了什么罪?是放火罪吗?是杀人罪吗?都不是!法庭的审理过程大家都看到了,人证、物证也都看到了,就是失火嘛!失火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七年徒刑,正因为‘八一三’大火的后果极其严重,造成了一百五十六人死亡,法院判决时才从重了处罚!我们的起诉没有错,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错!” 人群中,有个小伙子叫了起来:“原来不说是放火吗?怎么变成失火了?” 岳清兰道:“谁说是放火啊?如果你认为是放火,就请你拿出证据来!” 小伙子硬挤到岳清兰面前:“这个证据得你检察长拿,只要你别包庇!” 岳清兰警告道:“这位年轻先生,我请你说话注意点,不要信口开河!” 小伙子一下子哭了:“我信口开河?我老婆不明不白地烧死了,烧成了一截木炭,她…她还怀着孕,两条人命啊!刘铁山只判了七年,说…说得过去吗?” 岳清兰眼前马上出现了某一号物证照片,那是个烧得惨不忍睹的孕妇照片,也不知是不是这位年轻人的老婆?心便软了下来,和气地劝慰道:“小伙子,不要这么jī动好不好?你和受害者家属们的心情我能理解!但是,法律就是法律啊,我们执法必须不枉不纵是不是?我们都要尊重法律是不是?” 小伙子根本听不进去,抹着泪,不管不顾地叫了起来:“岳检察长,你别和我说这么多!这个刘铁山就得判死刑,就得千刀万剐!别管他失火还是放火!” 许多人也跟着吼了起来:“对,判死刑,判死刑!” “你们对刘铁山也得抗诉,这事不算完!” “周秀英该死,刘铁山也该死!” “刘铁山是直接责任人,比周秀英罪还大!” “一命抵一命,得枪毙刘铁山一百五十六次!”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